桃江出台“十二条” 支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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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桃江县人民政府以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十二条政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据悉,“十二条”政策意见支持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这十二条政策意见包括:成立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帮扶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晓任组长,协调、解决全县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等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积极满足信贷需求。对于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积极对其开展无还本续贷、延期还款业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开辟“金融绿色通道”。

引导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优惠政策,通过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减免手续费等措施,进一步压降企业融资成本费率,力争贷款利率在原来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银行作用。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模式,企业股东可向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信用贷款,桃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在自主审批范围内扩大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通过园区推荐,可采取销售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无抵押信用等方式,按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上年度纳税金额10倍以内给予贷款支持。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信贷资金从贷款申报到资金发放到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经县人社局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3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份和3月份房租。

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加快兑现支持或奖励企业发展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2019年已明确给予奖励或扶持资金,且落实到了具体企业但尚未拨付的,在2020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已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核准,及时拨付。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除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外,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不当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行为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完善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全县政府部门、融资平台及其所属单位,在省政府规定的欠款“清零”时间基础上,提前3个月完成。

建立商事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面临的商事合同纠纷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减少违约责任和合同风险。 

近两年,桃江县已出台了“工八条”“竹八条”“旅八条”、《关于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着力加大政策、设施、土地、融资、服务等方面的要素保障力度,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桃江中小微企业得到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