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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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与原则
  ()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建设、国有企业改制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实施原则
  l、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要求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不能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主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等方式统筹实施。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 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包括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2012年以前,要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2013--2015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和实施步骤
  ()实施范围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集中居住50户以上的居住区域。其中,城市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为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实施主体
  1、规划及项目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改造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项目申报。
  2、项目组织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可以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建设。中央、省属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确定建设方。
  三、实施步骤

      1、2010年,完成前期调查、摸清底数。对属于棚户区区域的占地面积,人口数量、构成、收入、住房情况,各类房屋结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情况,建设资金筹措情况进行调查;各市州、县市区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分年度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编制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可研报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启动一批前期工作落实的项目。
  22011--2012年,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
  32013--2015年,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
    四、政策措施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列为全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最优惠政策。
  ()资金筹措方面。采取财政补贴、企业支持、居民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力度,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程度大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适当照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开展银政、银企合作,争取银行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信贷准入条件,对风险可控、符合信贷准入条件的项目,应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并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3、采取共建的方式,引导企业、居民和社会参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土地供应方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土地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 [2010]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中涉及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建设。棚户区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利用棚户区现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市级为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税费政策方面。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价格部门规定标准的低限减半征收,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63)规定执行。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42)规定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安置补偿方面。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障对象可分期购得部分产权直至全部产权。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非经济适用住房的安置房。选择购买非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的,扣除补偿面积后,未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审批服务方面。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除申报中央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按照国家规定由省一级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前期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权下放,地质灾害评估、环评、选址、施工图审查、工程报建等审批,均按属地原则办理。

       五、组织实施

()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纳入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围。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服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措施。